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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特征

内容

一、民法典物权是否包括用益物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物权包括用益物权,除了用益物权,还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人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以物权包括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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