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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先履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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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1)双方就同一笔双务合约同时负担相关义务,并且这些义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这种情况适用于后履约义务在前履约义务完成之前进行履行的异时履行的双务合约中;
(3)对于前履约义务已经到期需要履行的一方来说,如果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他只能暂时暂停履行义务的筹备工作,没有权利直接停止履行义务;
(4)当先履约义务的一方向法庭提供明确的证据,能够证实后履约义务的另一方自该合同签订之后失去或者可能会失去履行合约的能力的时候,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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